漂亮妻子懷著別人的孩子我能離婚嗎
張林是山東青島人,大學畢業後,在一家企業擔任經理。父親是事業單位的領導,母親是公務員。他曾經談過一個女朋友,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被父母否決了,因為女友跟別人同居過。
2007年3月,在同事的介紹下,張林認識了朱繯。雖然朱繯比他大一歲,但初次見面時,她優雅的氣質給張林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象。
隨著瞭解的深入,張林越來越覺得朱繯就是他命中注定的另一半:她的家庭背景、學歷和工作都和自己相當,更令張林滿意的是,雖然朱繯30歲了,但據說從來沒有談過戀愛。
兩個人年齡都不小了,加上雙方父母的催促,張林和朱繯很快就變成了「閃婚」一族。他們在4月15日領取了結婚證。一周後,又在青島一家高檔酒店裡宴請親朋,舉行了婚禮。
婚禮剛辦完,張林便想請婚假,加上黃金周假期,可以帶妻子去韓國旅行。然而,和妻子商議時,滿腔的熱情卻遭遇了潑頭冷水。朱繯推說身體不適,不宜長途旅行。
兩個人在家裡悶守了十幾天,黃金周之後,各自上班去了。經常來兒子家幫忙家務的張林母親發現,兒媳婦出現了厭食和嘔吐等症狀。在她的催促下,張林陪朱繯到醫院檢查,結果卻讓他大吃一驚,孕期已經兩個月。
結婚不到一個月就有兩個月的身孕,朱繯咬定是大夫弄錯了。張林沒當場發作,他找到妻子的同事,一問才知道,妻子婚前有過7年的戀愛歷史,直到對方結婚,她才無奈嫁人。
張林帶著一肚子憤怒回到家,經過逼問,朱繯聲淚俱下地告訴他,肚裡的孩子確實是她和前男友的。
張林覺得倍受侮辱,當天便找律師寫好起訴書,要求離婚。雖然法律對懷孕期間的女性有保護,但張林和律師認為,他和朱繯的這種情況不應受懷孕期限制。
5月17日,青島市南法院作出不受理本案的裁定。
說法:
朱繯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婚後懷孕期間張林能否起訴離婚,成為了本案的焦點。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這樣規定體現了在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但這種離婚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有一些特殊原因,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不受限制:一是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二是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三是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是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應該受理。因為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姦懷孕,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在此情況下,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對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但在本案中,朱繯不是在婚後,而是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後通姦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所以,主審法官考慮到朱繯是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懷孕,依照女方懷孕期間對男方離婚起訴權的限制,不受理本案件。
本案中,法律保護了朱繯懷孕期間不被起訴離婚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她在道德上是有理的。懷著別人的孩子,隱瞞真實情況和張林結婚,行為本身就是對張林的侮辱。
待到朱繯孕期結束,張林的離婚起訴權即時恢復,就可以一紙訴狀到法院起訴離婚。而承載了這般侮辱和不尊重的婚姻,最終也只能走向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