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於感情還是忠於契約?
對於人類的情感,一直是個愈久彌新的話題。我想原因就在於人本身。人是一種情感動物,但在任何一種文明形態下,都或多或少有對情感的約束。
我們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契約性質的規約主要源於一種社會性目的,即最大限度地規範和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地持續地發展。 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契約包括婚姻契約,主要是統治階層為了其自身的發展需要而制定的,是外部性契約而非人類自身發展過程中的自然產物。我們還可以看到婚姻契約是一種共性的表現,要求籤約人遵循共同約定的原則和行為模式。
但人是相對獨立的個體,雖有其共性,但個性是個人存在的前提和意義所在。所謂個性,即是個人獨立具有的以區別於其它個體的特性,包括思想觀念、價值取向、思維模式、情感態度以及行為方式等等。在人類社會處於較低層次的發展階段時,為了在物質和生理層取得種群發展的優勢,人們主要以共性為主,同心協力把「人」發展成世界上任何物種無法與之相抗衡的動物。隨著社會的進步,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中,個體的人開始凸顯出來,人們開始關注自身尤其是作為獨立個體的物質和精神需求。從這時候起,共性和個性開始了週而復始的衝突與妥協。
還是以婚姻契約為例,當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簽下了這份合同,一場喜劇或悲劇或悲喜劇開始上演。由於是一個外部性契約,男人和女人必須按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其中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不侵犯公共和他人利益和權利,根據天賦人權的法律理念,極少對個人行為加以限制。但是婚姻法是一個例外,理應非常隱秘和隱私的房第行為也被詳細地列入了其中。比如不時有這樣的報道,一方控告另一方不履行性義務,這時如果法律裁決彼方必須履行此義務,則同時侵犯了彼方的「不性」的權利。況且從人文主義的角度,如果彼方因身體不適或對此方已經沒有了「性」情,而強行要求其履行,已經與野生動物的獸性無異。
法律的尷尬境地是共性與個性的矛盾衝突所致。按理說性行為應該在感情的基礎上自然而然地發生。因為人不是機器,人類的性行為也早已突破了繁衍的功能而主要成為表達情感的手段。婚姻契約中的不合理性由此已見一般。由契約還產生了的另一個熱點問題,即婚姻的男女是應該忠誠於感覺還是忠誠於契約。
這也正是《中國式離婚》討論和關注的問題,婚姻契約下的三種背叛包括身的背叛,心的背叛以及身心的背叛,以及面對背叛人們的態度和思考。我認為其實還有一個問題值得討論,即為什麼有背叛,背叛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性。
背叛是一個與忠誠相對的概念,不遵循從一而忠即被視為背叛。但反過來我們可以問,人的本性到底是什麼,是「變化」還是「不變」?從人的進化史來看,人是逐漸進化的;從人的文明史來看,是求新求變使人從原始社會發展到今天;從人的社會化進程來看,人只有不斷變化以適應環境的不斷變化。因此我們可以推測,「變化」是人的本質特性。但契約的最根本的特點就是穩定「不變」。人的本性「變化」與契約的本質「不變」產生了激烈的衝突,這就是背叛產生的原因,是人的內部性與外部性的交鋒。
面對婚姻中的變化即「背叛」有兩種基本的態度和解決方式,一種是繼續保持,一種是打破重組。前者在過去比較流行,後者在現在較為普通。我認為兩種方式各有其優劣,很難就孰優孰劣下一定論。比如選擇保持,就會涉及到雙方能夠理解寬容到哪種程度的問題,如果一方的背叛歷史成為以後雙方爭吵的主要話題,一方自以為背叛方就應該從此背上沉重的十字架以當牛做馬贖回當年的「錯誤」,那就大錯特錯了。因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以理解、信任、寬容為原則。婚姻當中沒有奴隸。如果認為選擇打破重組幸福就會從天而降也是毫無依據的,事實上很多人再次結婚後常常會懷念從前的美好時光,特別是在發現第二次婚姻並不是以前想像的那樣美好。
面對背叛不管如何選擇,有一個原則同樣都適用。就是多一份理解多一些寬容,不管成為愛人、朋友還是陌生人。畢竟,生活只是一個過程,不管酸、甜、苦、辣,只要在體驗,在感受,在愛,就會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