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克王國的政治制度:歐洲采邑制度的起源
法蘭克王室採取國王死後諸子平分領土的繼承製度,使王國經常處於分裂、混戰和再統一的反覆過程中,同時又不斷向外擴張。
封建主勢力的強大削弱了王權,王國權力逐步落入掌握宮廷事務的宮相之手。8 世紀前半期,宮相查理·馬特出於加強統治和進行征戰的需要,推行軍事采邑制,初步奠定了封建等級制度的基礎。
732 年在普瓦提埃戰役中擊敗阿拉伯人,阻止其進一步向西歐擴張。
733年迫使勃艮第稱臣,734年又征服弗裡西亞人。
751年,查理·馬特之子丕平(矮子)廢墨洛溫王朝國王自立,建立加洛林王朝。
查理大帝統治期間(768~814),連年征戰,法蘭克王國成為統治西歐大部分地區包括多種部族的大帝國。由於境內各地區缺乏經濟和文化上的聯繫,封建主割據勢力強大,查理大帝死後不久,帝國陷於混戰。
843年凡爾登條約簽訂後分裂為東、西、中三個王國,並分別於911、987、887年覆滅。法蘭克王國在日耳曼人所建國家中享國最久,對西歐封建制度的發展和羅馬教會在西歐統治地位的鞏固起了重大作用。
法蘭克王國採用了封建制度,即國王將領土分封給屬下(大封建主),屬下再將領土分封給他們的屬下(小封建主)。但是領主只能直接管轄自己的附庸,不能管轄附庸的附庸,而農民則依賴著小封建主,沒有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