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竟給第三者「分手補償」
孫女士的丈夫因車禍意外去世,整理遺物時,發現他曾給過兩名第三者「分手賠償」分別為3萬元和5萬元。她想知道,這筆錢是否屬於她們的非法所得,她能否要回。日前,孫女士給本報打來電話,公益律師家德給予了分析指導。
和丈夫認識的時候,我只有20歲。對於我們的交往,家人很反對。但倔強的我根本不聽勸,毅然嫁給了他。
婚後第一年,丈夫對我寵愛有加。可兒子剛滿月,我就發現丈夫有了外遇。我假裝什麼都不知道,暗地裡卻做了很多努力。換髮型、買新衣服、修讀心理學,但這些都沒能使他回心轉意。
後來,他的第一次外遇「無疾而終」,那個女孩子甚至把電話打到家中,痛哭流涕地給我訴說他的絕情。事情被揭露,他有些惶恐和尷尬。他說,我懷孕期間冷淡了他,他只是耐不住寂寞。我原諒了他。
他第二次出軌是在我們結婚3年後,這次,我沒有再裝糊塗。他的借口依然「低劣」。他說,那個女孩子主動送上門來,他怕傷了人家的心,不好意思拒絕。
我哭笑不得,他為什麼就不怕傷我的心?朋友勸我說,他只是好色花心,但並沒有愛上別人。等他上了年紀,玩不動了,一切都會好起來。
可是,我騙不了自己的心。我不想再忍耐下去,於是提出了離婚,但他不同意。他跑到我家,說盡好話,求我父母原諒。父母說不管是誰的錯,離婚畢竟不是光彩的事,何況,我們還有兒子。他們讓我再給丈夫一次機會。我不願意讓老人擔心,就暫時把離婚的事情放下來。我想先分居,等過段時間,大家都冷靜下來,再做打算。
就在這段時間,丈夫遭遇了車禍。整理他的東西時,我意外發現了他給那些情人的「禮物」——— 兩張收據,一張3萬,一張5萬,上面寫的理由是分手補償。
這些錢都是我們的共同財產,他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私自送人,而且送的是傷害我的第三者們,我無法接受。我想知道,所謂的「分手補償」是否屬於她們的非法所得?我手中有這兩張收據,可不可以向她們要回這些錢?如果可以,我應該以什麼名義起訴她們呢?(文中人物使用化名)
「分手補償」屬非法所得
--家德律師為孫女士「說法」
孫女士,你好。
她們的所得是非法所得,因為她們得到這些錢沒有合理的依據;所謂分手補償不是正當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些「補償」的前提是非法的婚外性行為或者同居關係。我國《婚姻法》強調,夫妻應該相互忠實,凡是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你可以以這種分手補償無效為理由,請求法庭宣告其無效,返回財產;也可以不當得利為理由,要求其返回財產。所謂不當得利,就是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依據,取得利益,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這樣就在利益取得和利益受損的當事人之間產生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利益取得人應該把得到的利益返回給受到損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