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法典簡介: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
查士丁尼法典來源於羅馬法。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頒布一項敕令,任命特裡布尼厄斯組織一個由10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主席由「聖宮廷」的前司法長官約翰擔任。委員會有權力用現存的所有資料,並可加以增刪、修訂,隨後把這些敕令分別標上發佈皇帝的名號,以及施行的對象與日期,再按內容分類,按時間先後排列。
這部《敕法彙集》在公元529年頒佈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
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後再度頒布。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後完成於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於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