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的公約和法規是什麼樣的 萬國郵政聯盟的主要機構由什麼組成
公約與法規
郵政公約
1874年10月9日,《伯爾尼條約》簽署,1878年5月,郵政總聯盟修訂了《伯爾尼條約》,改名為《萬國郵政公約》,萬國郵聯規定了國際郵件轉運自由的原則,統一了國際郵件處理手續和資費標準,簡化了國際郵政帳務結算辦法,確立了各國郵政部門爭訟的仲裁程序。
1964年萬國郵聯第十五屆代表大會按照組織條例與業務規定分開的原則,將原《萬國郵政公約》分為《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和《萬國郵政公約》(含實施細則)。
主要法規
法規概述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是萬國郵聯的組織條例和萬國郵聯的法規的基本規定;《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是實施組織法和正常進行聯盟工作的各項具體規定;《萬國郵政公約》包括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有關函件業務的規定等。以上法規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但是,會員國有權對《萬國郵政公約》某項規定提出保留,保留項目列入《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
郵政業務協定
郵政業務協定現有七項:《郵政包裹協定》、《郵政匯票和郵政旅行支票協定》、《郵政支票業務協定》、《代收貨價郵件協定》、《托收票據協定》、《國際儲蓄業務協定》、《訂閱報紙和期刊協定》,每項協定均有實施細則。這些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僅對參加國有約束力。參加國有權對協定某項規定提出保留,保留項目列入有關協定的最後議定書。
主要機構
萬國郵政聯盟由郵政聯盟大會、行政理事會、郵政經營理事會和國際局組成。
萬國郵政聯盟大會是郵聯的最高機構,每5年召開一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理事會作為郵聯的執行機構,由40個成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年會。主要任務是修訂郵聯各項法規,審批工作計劃和預算,選舉執行理事會和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的理事國,選舉國際局正、副局長等。
執行理事會是大會休會期間的常設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年會,以便協調並監督郵聯的全部活動。執行理事會(原稱執行和聯絡委員會)在兩屆代表大會之間根據郵聯法規的規定,主持郵聯的工作;現由40個理事國組成。
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有關郵政技術、經營管理、經濟和技術合作方面的課題。現由35個理事國組成,一般每年舉行會議一次。
國際局是郵聯的辦事機構,由總局領導並受瑞士政府的監督。在對外關係中代表郵政聯盟,負責與各郵政主管部門的聯絡、情報和咨詢工作。國際局設總局長和副總局長各一人,由郵政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各成員國政府全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