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是如何運作的 萬國郵政聯盟重大事件有哪些
運作方式
主要機構
郵聯大會
自上屆大會所訂法規實施之日起,郵聯各會員國代表至遲應在五年內舉行一次大會,每個會員國派出由本國政府授予必要權力的全權代表一名或數名出席大會,每個會員國只有一票表決權。原則上,每屆大會應確定舉行下屆大會的所在地國家。邀請國政府在商得國際局同意後,決定大會召開的確切日期和地點。在沒有邀請國政府而又必須召開大會時,則由國際局在取得執行理事會同意並與瑞士聯邦政府商妥後,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在郵聯總部所在國召開和組織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局行使邀請國政府的職能,非常大會舉行的地點,由發起召開這次大會的會員國與國際局協商同意後確定。
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國和三十九個理事國組成,它們在前後銜接的兩屆大會之間的時期內行使其職權。大會東道國為當然主席,理事國由大會按區域合理分配的原則選出,每屆大會至少更換理事國中的半數,不得由大會連選三次。執行理事會各理事國的代表,由本國郵政主管部門指派。執行理事會在由大會主席召集的第一次會議上,從理事中選出副主席四名,並制定議事規則。執行理事會由主席召集,原則上每年在郵聯所在地開會一次。
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
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由三十五個理事國組成,它們在前後銜接的兩屆大會之間的時期內行使其職權。.咨理會理事國由大會選出,盡可能廣泛地按照地區分配的原則進行。.咨詢理事會各理事國的代表,由本國郵政主管部門指派。咨詢理事會的活動經費由郵聯負擔。咨詢理事會在由大會主席召集並主持開幕的第一次會議上,應從理事中選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咨詢理事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咨詢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在郵聯總部舉行會議。會議地點和日期,由主席商得執行理事會主席和國際局總局長同意後決定。咨詢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組成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負責籌備和領導每次咨詢理事會會議的工作,並承擔咨詢理事會決定委託它的一切工作。
國際局
總局長
總局長作為國際局的法定代表,組織、管理和領導該機構的工作。他有權安排G1至D1級的職位並任命和晉陞這些等級中的官員。他在任命P1到D1級官員時,應審查各會員國郵政所推薦的具有推薦國國籍的候選人業務專長證書,同時要考慮地區的合理分配、語言和一切其他有關因素並尊重國際局內部的晉級制度。他還要考慮到原則上擔任D2、D1和P5級職位的人員應來自郵聯各不同的會員國。他每年一次在郵聯工作報告中將P4至D1級的任命和晉級情況告知執理會。
總局長應按郵聯所需經費的最低水平,編製郵聯的年度預算草案,及時並同時提交執行理事會和監督當局審查。在得到執行理事會批准後,即將預算通知郵聯各會員國。總局長擔任郵聯各機構秘書長的職務。他以這一名義並考慮到現行的總規則的專門規定,應特別照管:郵聯各機構會議的籌備和組織,文件、報告和記錄的草擬、印製和分發,在郵聯各機構會議期間秘書處的工作。總局長參加郵聯各機構的會議並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也可以派代表參加。
秘書處
郵聯各機構的秘書處工作由國際局承擔並由總局長負責。秘書處將每次會議所發表的文件寄送給各機構的成員國郵政,協助進行研究的非成員國郵政、區域郵聯以及向它提出這方面要求的其它會員國郵政。
其他
國際局負責編製郵聯會員國名冊並隨時加以修訂,名冊內應註明各會員國會費分攤的等級,它們所屬的地區組以及它們參加萬國郵聯各項法規的情況。國際局根據執行理事會、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和各郵政主管部門的需要,隨時提供有關郵政業務問題的各種必要資料。國際局在國際技術合作範圍內,負責開展各種形式的郵政技術援助。國際局負責印製用郵身份證、國際回信券、郵政旅行支票和支票簿簿面,並按成本供應給需求的各郵政主管部門。國際局利用其佔有的資料,編輯一種以德、英、阿拉伯、中、西班牙、法、俄文出版的期刊。國際局應就郵聯的各項工作,作成年度報告,經執行理事會批准後,分送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區域性郵聯和聯合國組織。
提案程序
提出提案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向大會提出的任何性質的提案,除第3項指出的情況外,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最遲在大會召開六個月以前送至國際局的提案,均可接受。
(2)在大會召開前六個月以內提出的任何文字性修改提案,不予接受。
(3)大會召開前四至六個月以內送至國際局的實質性提案,至少需有兩個郵政主管部門附議,方可接受。
(4)大會召開前四個月以內到達國際局的實質性提案,至少需有八個郵政主管部門附議,方可接受。
(5)附議的聲明,應該和有關提案在同一期限內送至國際局。
審議提案
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對於國際局用通函分發的提案,應在兩個月內加以審議,如有意見應在同一期限內向國際局提出,但不能提出修正案。國際局將收到的答覆匯總後通知各郵政主管部門並請它們對提案表示贊同或反對。凡在兩個月期限內不作表示者,即以棄權論。上述期限從國際局通函上註明的日期算起。
決定通知
對公約、各項協定和它們的最後議定書所作的修改,應由瑞士聯邦政府根據國際局的請求,擬就外交聲明並轉達各會員國政府。
仲裁程序
需要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時,當事郵政主管部門應各推舉一個同爭議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會員國郵政主管部門為仲裁人。如幾個郵政主管部門同為當事人之一方,在引用本項規定時,只算作一個郵政主管部門。.如果當事郵政主管部門中的某一方對進行仲裁的建議在六個月內不予答覆,國際局接到請求後應催促該郵政主管部門指定仲裁人或由國際局自行指定。當事郵政主管部門雙方可以協商公推一個仲裁人,這個仲裁人可以由國際局充任。仲裁人的裁決,須經他們中多數票同意。同意票和反對票票數相等時,由各仲裁人共同推選另外一個同爭議無關的郵政主管部門參加仲裁,以便解決爭議。如對仲裁人的人選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國際局在未經仲裁人提名的各郵政主管部門中指定一個郵政主管部門擔任。如果爭議事項涉及某項協定,沒有參加該項協定的郵政主管部門,不得被推舉為仲裁人。
重大事件
1874年10月9日,《伯爾尼條約》簽署,萬國郵政聯盟成立。當時稱「郵政總聯盟」,1878年5月改現名,簡稱「萬國郵聯」或「郵聯」。
1914年3月1日,中國加入郵聯。
1948年7月1日,郵聯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1953年由於台灣佔據席位,中國與郵聯斷絕往來。
1957年成立郵政研究咨詢理事會。
1972年4月在萬國郵政聯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該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1994年英語成為郵聯的工作語言。官方語言仍為法語。
1999年8月23日-9月15日,萬國郵聯第22屆大會在北京舉行。
定期刊物
萬國郵聯的定期刊物為《郵聯》雙月刊,用法、德、英、阿拉伯、中、西、俄七種文字出版。
為了磋商解決涉及國際郵政業務和技術方面的問題,萬國郵聯同其他政府間或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以及亞洲太平洋郵政聯盟等區域性郵政聯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