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憲法》的推行:明治維新徹底進入法治階段
日本在進行維新變革之後,各項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尤其是政治制度方面,急需要組建適合自己國情的政府。1882年,日本天皇派伊籐博文遠赴歐洲學習考察各國憲法。考察要點包括:歐洲君主立憲國憲法的淵源、沿革以及實施的現狀,皇室的特權地位及權利,皇室及其財產的設置,內閣組織法及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各職能部門的權限,內閣責任法、內閣大臣與上下兩院的關係,上下兩院的構成、權限及相互關係,貴族院的制度特權等19項內容。1882年3月,伊籐博文率伊東巳代治、西園寺公望等前往歐洲,重點考察德國、奧地利等國的憲法制度。4月,伊籐博文在日本駐德公使青木周藏的陪同下,拜訪柏林大學憲法學教授格耐斯特。隨後,伊籐博文一行又來到維也納大學,聽取法學權威斯泰因教授講解國家組織法以及英法德等國整體的沿革。
8月,伊籐博文致信巖倉具視,匯報了研修的幾點心得:(1)掌握了「鞏固皇室之基礎,使大權不致旁落的大訣竅」。(2)弄明白了天皇的地位和職能。(3)確定了日本式君主立憲體制的要領,即「君權完整,鞏固立法行政兩立並行之組織,此乃真正之政體」。其真髓,即「君位駕於憲法之上」。1882年8月28日,伊籐博文拜會德國皇帝威廉一世,聆聽其有關君主和政府抑制國會的看法。德皇關於「若讓權與國會,即埋下了內亂的禍根」的叮囑,進一步影響了伊籐博文的立憲觀念。就在伊籐博文在歐洲構思立憲體制的同時,明治政府也在國內加緊充實、完善官僚機構,形成維護天皇制的重要屏障。1884年7月,明治政府發佈《華族令》,設公、侯、伯、子、男等5等爵位,分別授給原幕府將軍、公卿、大名等舊華族以及士族出身的官僚、將領、實業家等新華族。受封者皆享有爵位世襲、財產世襲及相應禮遇的權利;凡滿30歲的公爵、侯爵均為貴族院議員,伯爵、子爵、男爵互選以擔任貴族院議員。
通過《華族令》的實行,明治政府將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領域的頭面人物集聚成世代護衛天皇制的特權集團,構築了維護天皇統治的防波堤。在此基礎上,1885年12月廢止太政官制,進一步強化藩閥體制。內閣設總理大臣和內務、外務、大藏、陸軍、海軍、司法、農商務、文部、遞信等9省大臣,全體閣僚只對天皇負責。內閣制度的建立,突出了首相與天皇的隸屬關係及其重要地位。首相奉旨辦事,代天皇統閣僚,各守其位,充當天皇的手足耳目。
內閣不僅是天皇意志的執行機構,也是捍衛天皇制的權力基石。為了使皇室超脫於政爭之上,維持皇室成員尊貴的地位並保持其對政務最終的處理決定權,在改革內閣制時,明治政府貫徹了皇室與政府相區別的方針。為此,1885年12月,設置了不受內閣節制的宮中官,即內大臣。首任內大臣由前太政大臣三條實美擔任,負責掌管天皇和國家的印璽,直接與天皇聯繫並參與國政。出於審議憲法和有利於天皇決策的考慮,1884年4月設置了樞密院。伊籐博文出任首屆議長,樞密院顧問官則由開國元勳、維新功臣們擔任。同月頒發《設立樞密院上諭》,強調樞密院為天皇的最高顧問機構。
在組建各類官僚機構的同時,憲法及相關法律的起草也在加緊進行。1884年3月,伊籐博文出任制憲取調局局長,聘請德國法學家卡爾羅埃斯特爾和毛茨為顧問,指導井上毅草擬《憲法》、《皇室典範》,伊東巳代治草擬《議院法》,金子堅太郎草擬《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貴族院令》。1887年6月,伊籐博文與井上毅、伊東巳代治、金子堅太郎等在神奈川縣夏島的別墅中,完成憲法及相關法律的起草。1889年2月11日,即在紀念神武天皇登基的「紀元節」,舉行了盛大的憲法頒布儀式。憲法的正式名稱是《大日本帝國憲法》(也稱《明治憲法》)。憲法共7章76條。《明治憲法》畢竟是近代亞洲國家頒布的第一部憲法,它部分採納了自由民權運動的要求,規定了臣民的權利和義務,採用了近代君主立憲制度。較之領主主宰權力,領民不知權利、義務為何物的幕府制度,明治憲法體制已將維新的政治成果法制化,具有相對的歷史進步性。從日本議會民主發展的過程來看,明治憲法體制是日本不可缺少的歷史過渡。一個封建專制長達千餘年的東北亞國家,要建立議會民主體制不可能一蹴而就。《明治憲法》儘管存在著種種歷史局限性,但畢竟建立了法制體制。《明治憲法》的制定是日本議會民主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經過21年的改革歷程,明治維新以確立近代天皇制而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