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同居四年犯下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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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同居四年犯下重婚罪

表兄妹同居四年犯下重婚罪

一對表兄妹被判重婚罪後,表妹拿著判決書上法庭,要休掉自己的合法丈夫。昨日記者從南岸區法院獲悉,因女方有過錯,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的同時,判決她賠償5000元精神撫慰金。

表兄妹重婚被判刑

張芬,41歲,南岸區黃桷埡鎮人。巴南區法院在7月4日判決她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同案被判刑的還有50歲的沈鋼,也是被判刑1年、緩刑1年。記者昨日瞭解到,兩人是表兄妹。

巴南法院(2006)巴刑處字第329號刑事判決書稱,張芬在2002年2月至2006年3月期間,在沒有同自己的合法丈夫蔣華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來到巴南區二聖鎮沈鋼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沈明知張有家有室,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間長達4年之久。

法院認為,張芬和沈鋼均構成重婚罪。考慮到二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對二人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書成離婚證據

8月3日,張芬拿著判決書來到南岸區法院,要求和丈夫蔣華離婚。

張芬稱,蔣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盡家庭責任、不和睦相處,實在傷害了她的感情,她才在2002年2月離家出走。兩人分居長達4年,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如今,自己被判重婚罪,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再也不願意維持這段死亡的婚姻。

蔣華不願意離婚。蔣稱,他和妻子有感情,以前也不知道妻子重婚,直到上法庭時才知道妻子是個戴罪之人。但他還是原諒妻子,只要她願意回來,家裡的門是隨時敞開著的。

蔣的代理人稱,他們的孩子雖成年,但蔣及孩子智力都不及常人,家裡確實需要張芬來操持。

見張芬態度堅決,蔣華表示,張如果執意離婚必須賠償他5萬元。張芬稱,她經濟緊張,只願意賠償2000元。

重婚女賠償5000元

承辦法官稱,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為此,在判決這對夫妻離婚的同時,法官對蔣華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考慮到張芬的經濟狀況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主張賠償5000元。

張芬稱,本案在上月25日判決後,她多方籌錢,前幾天就把錢賠付給蔣華。(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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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自稱有隱情

昨日,記者通過多方打聽,找到重婚案的當事人,兩人異口同聲地表示其中另有隱情。

張芬稱,沈鋼的母親是她的大姨媽。大姨媽自小對自己像親生女兒一樣,當她癱瘓後,就想報答老人家。2002年,丈夫對自己不好,自己就離家去照顧大姨媽,並住在那裡。沒想到當地村民開玩笑,說她和單身的二表哥是兩口子。兩人是表兄妹,法律規定是不能結婚的。因為丈夫告了自己,自己才起訴離婚。

沈鋼也稱,母親在80歲時因風濕病癱瘓,今年7月去世。這幾年,自己忙於農活和社裡的事務,家裡的事就交給表妹在打理。當地人開玩笑說他們是兩口子,警察來調查時村民也這麼說,結果被當真了。因為沒閒錢,也沒多餘的時間,也不想花費精力去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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