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老公有個非法同居的長期情人
叢小昕與田英武結婚5年後,發現已擁有三家私營公司的丈夫,有個非法同居的情人。而此時田英武表示要痛改前非,願意與情人斷絕往來。在叢小昕要求下,田英武和她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約定》,其中約定:如果男方不能與其非法同居的情人斷絕往來,女方就要求與他離婚,同時,男方要付給女方10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兩年後,叢小昕發現丈夫不僅沒有和情人斷絕來往,反而變本加厲。忍無可忍的她起訴離婚。那麼她能不能拿到兩年前與丈夫簽訂的10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法律又是否支持夫妻之間的這種婚內財產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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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十一年,發現丈夫有了個情人
1968年生的叢小昕,1991年從北京某大學碩士畢業後,進入一家設計院工作。1993年,她與追求自己多年的高中同學、早她一年於同一所大學分校畢業後即開始經商的田英武結婚。
1997年,他們生了一個女兒。不久,叢小昕發現丈夫回家的時間越來越晚,凌晨兩三點鐘回家的現象司空見慣。她偶爾問起,田英武總推說有應酬。叢小昕從未懷疑過丈夫,而且覺得丈夫經商不容易,已經壓力很大了,不想再給他加壓,所以對他的長期晚歸也很寬容。但自從女兒出生後,有件事令她很不解:就是丈夫竟然沒往家裡交過一分錢,對女兒的生活起居也幾乎不過問。
2000年,田英武投資200萬元,創辦起一家科技公司。從此,他夜夜晚歸更是家常便飯。叢小昕雖然心裡不快,但在公婆面前卻從不表露。
2003年,為方便女兒就近上學,叢小昕準備購買一套位於北京海澱區某小區的高層住宅。田英武父母聽說後,就把田英武交給他們準備買房子的20萬元拿出,交給叢小昕。叢小昕拿出自己的積蓄,並向已在美國定居的父母借了一大筆錢,以自己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此後,每月歸還銀行住房貸款近3000元,也由叢小昕一人承擔,田英武並不過問。
不久,女兒開始上鋼琴班,需要來回接送。因為授課地點離家太遠,坐公交車十分不便,叢小昕便要求丈夫用他的捷達車接送女兒。但是,丈夫卻告訴她,轎車公司要用。於是叢小昕提出,再購買一輛車,一來作為丈夫送給自己的生日禮物,二來可用於接送孩子。最後,叢小昕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輛POLO車。
2004年4月的一天早晨,叢小昕忙著準備上班,突然發現丈夫的手機隨意放在沙發上,她順手拿起來翻看了丈夫的通話記錄,發現前一天晚上10點多,手機裡一個「已接電話」,是田英武過去用過的一個手機號碼,而此前田英武說過把這張手機卡送給了公司同事。她就回撥了個電話過去,接聽電話的是一個女的。她放下電話就叫醒還在睡覺的丈夫,質問他這是怎麼回事。田英武回答她:「我送給女同事了,不行嗎?」
2004年「五一」長假期間,叢小昕一直不敢相信的事情終於像火山一樣突然爆發在她面前。長假中的一天,叢小昕發現田英武看完兩條短信後,跟叢小昕說:「我要到上海去,那裡的業務需要我去。」叢小昕覺得丈夫突然要「出差」,一定與他剛剛收到的兩條短信有關。她趁丈夫不注意時,再次翻看丈夫的手機,發現丈夫原來用過的那個手機號碼發來了兩條短信,其中一條這樣寫道:「老公,你能來陪我嗎?我想你!」
叢小昕內心的積怨終於忍無可忍地爆發了。田英武解釋說,這是以前一個同事用那個手機號發來的開玩笑短信,叢小昕當即反駁說他在撒謊。兩個人為此大吵一架。
節後,叢小昕找到公公、婆婆哭訴了事情經過。公公十分通情達理,當即表示:「如果兒子真在外面有什麼對不起你的事,我們一定為你做主。但我們得先核實是否真有這樣的事。」
此後,公公開始暗中調查。結果表明:田英武在外面確有一個同居情人,且已同居三年。這個女人就是田英武的公司的副總——曉悅,時年26歲。
為防意外,要求丈夫簽下《婚內財產約定》
2004年7月初的一天,公公告訴叢小昕,田英武已經承認了一切。
從2000年開始,田英武就與鄭曉悅合夥開了現在這家公司,由鄭曉悅擔任副總,2001年開始與鄭曉悅同居。公公跟叢小昕說,他不希望看到兩個人離婚,因為孩子是無辜的。田英武也表示,自己還想要這個家。於是,叢小昕提出,要田英武讓鄭曉悅離開公司,否則,她就堅決離婚。田英武最後終於表態,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一定要痛改前非。但同時他表示,鄭曉悅暫時還不能離開公司,因為自己投資了100萬元建立了一個網站,而這個網站需要她打理。如果現在讓她離開,這100萬元投資勢必付諸東流。叢小昕只好退一步:限定半年內,田英武重新找到網站負責人,辭退鄭曉悅。
第二天,叢小昕眼睛紅腫地去上班時,被女同事們看出她的情緒變化,她就一五一十地述說了事情經過。一個女同事提醒她:田英武堅持留下那個女人,說明他不死心,而且極可能要轉移財產,以準備與你離婚。你應該去咨詢一下律師,拿出相應的防範辦法。同事一句話,點醒夢中人,叢小昕當即通過朋友找到一位律師。
2004年7月3日晚,叢小昕等丈夫一回到家,就拿出了一份《婚內財產約定》,推到田英武面前。這份約定書規定,如果田英武不能跟鄭曉悅分手,那麼叢小昕就要求離婚,田英武則要作相應補償。
內容包括:
1. 位於某小區的居室一套及室內全部物品歸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具有使用權。
2. 小轎車一輛為男方贈與女方生日禮物,歸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具有使用權。
……
最後一條為:「由於男方在2001年—2004年的三年多時間與該公司副總鄭曉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令外界誤以為該二人為夫妻,其行為嚴重損壞女方名譽。男方為此向女方賠償精神損失費101萬元,離婚時還清。」
叢小昕要求田英武簽字,她的理由是:「如果你不簽字,就不能說明你對我們這個家庭和婚姻負責的誠意與決心。」她特意向丈夫解釋了精神損失費為什麼是101萬元:田英武一直因為100萬元投資而不想解聘鄭曉悅,那麼,叢小昕要求精神損失費也要相當於這筆投資的費用——100萬元;為了表明自己要比鄭曉悅更有價值一些,所以,就在100萬元的基礎上再加1萬元。
田英武開始不願簽字,但他也沒有更充分的理由,最後只好無奈地簽字。
此後幾天,田英武一直表現不錯,每天早早回家,「接待客戶」工作也大大減少。女兒臉上也有了笑容,每天圍著田英武轉來轉去。叢小昕也覺得是《婚內財產約定》起作用了。
不見丈夫悔改,憤而起訴要求兌現精神損害賠償
誰知剛過半個月,田英武又開始借口「接待客戶」而深夜回家。叢小昕警惕起來。有一天,她上網進入丈夫的那個公司網站。在這裡,她驚異地在論壇裡發現一篇文章:丈夫的情人竟然貼出了自己和田英武的合影,並把自己與田英武的交往過程寫了出來,稱之為「愛情」,還斥責田英武的老婆枉然是著名學府的碩士生,不願意和老公離婚,是一個自私自利的女人等等。
叢小昕下載了這篇文章和那張照片,她想,這篇文章和那張照片就是田英武搞「婚外情」的有力證據。
2006春節期間,叢小昕和丈夫一起到公婆家裡過年。一天,已經上小學二年級的女兒,午睡時偷聽到爸爸和那個女人的電話。天真的女兒,把偷聽到的對話內容告訴了叢小昕。
叢小昕經過幾天的精神掙扎後,鄭重其事地與10歲的女兒談話:「媽媽和爸爸現在已經到了這種地步,你已經懂事了。你說,媽媽是不是要與你爸爸離婚?」令她萬萬沒想到的是,女兒幾乎不假思索地說:「媽媽可以和爸爸離婚,我同意!」聽了女兒的回答,叢小昕下定決心向丈夫提出離婚。
2006年3月,叢小昕正式向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天,叢小昕也把自己的決定告訴了田英武。自此,田英武再也沒回過家。
不久,法院開庭審理叢小昕起訴的離婚案。法庭上,田英武答辯稱,他與叢小昕婚後感情平淡,要求取得女兒的撫養權,否認兩個人有感情基礎;否認自己有「第三者」,叢小昕所述他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係,沒有事實依據。但他同意離婚。對叢小昕出示的《婚內財產約定》也持有異議,並否認自己的簽字。在發現無法取得女兒撫養權後,田英武又突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每月工資只有2000元的一紙證明,並聲稱女兒過去一直由他的父母撫養。
叢小昕當即申請對田英武的簽字進行鑒定。後經公安部鑒定,結論是「約定人簽名處的簽字與樣本上田英武簽字是同一人所寫」。
叢小昕的公公聽說兒子在法庭上說,孫女是他們撫養長大的,非常氣憤。第二次開庭時,公公主動要求來到法庭上作證:孫女是叢小昕一手撫養長大;田英武在外面與鄭曉悅非法同居。公公還出示了他調查兒子婚外情時的錄音及其他一些證據。
在法庭上,叢小昕與田英武就所簽訂的《婚內財產約定》展開了激烈爭辯。叢小昕認為: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有明文規定,就是夫妻雙方應有共同財產。本案原被告雙方夫妻生活期間存有共同財產,所以雙方所簽訂的婚內財產約定應視為有效;此外,婚姻法對婚內精神賠償也有保護,無過錯方可向有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而賠償額雖然法律無明確規定,但由於本案雙方共同財產範圍有可支付能力,故雙方的約定中關於精神賠償數額應視為有效。
田英武則辯稱: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內財產約定對於所約定的財產的對象是婚姻關係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而原告叢小昕所出具的《婚內財產約定》所約定的不僅包括財產,還包括孩子的撫養費、家庭以往的開支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約定的範圍遠遠超出財產範圍,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同意給付原告叢小昕要求的女兒出生後7年的撫養費等;住房及轎車可歸原告所有,但不同意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案子拖了大半年後,法院對此案正式判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