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買了,女朋友卻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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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了,女朋友卻走了

房子買了,女朋友卻走了

買了房子,也擋不住變心的腳步。

買不起房子,情侶會鬧分手,買了房子之後的分手,更是另一種難受。

「婚前買房族」這個名詞,囊括了一大群迫於高位房價的壓力和買房入住需要的時間,不得不在領證之前辦理買房手續的年輕人。然而,買了房子,也擋不住變心的腳步。

有的分手,就是房子埋下的禍根;有的分手,因為房子兩人仍必須繼續糾纏。記者聽著當事人苦惱的傾述,只是覺得感慨:一朝情變談、爭利心更寒!

分手,禍起買房

阿King是朋友介紹的採訪對象,他始終都沒有告訴記者他的真實姓名。他一副典型的廣州本土男生模樣,樣貌比較俊朗和斯文。採訪那天,他穿著休閒牛仔褲和T恤,帶著黑色的膠框眼鏡。

阿King自述:我今年剛滿30歲,和女朋友去年分了手,之前交往了3年,本來我們的感情一直不錯。沒想到買了房子之後,問題就來了。

要說我們本來挺順利,趕在房價大漲之前在天河公園附近買了一套50多萬元的小區房子,大家當時都很高興,憧憬著一年之後交樓便結婚。

沒想到,第一個爭執從簽買房合同開始了。「合同上寫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寫兩個人的名字?」為這個,我們吵架了。

這房子的首期我交了將近20萬元,準備貸款三十幾萬。首期中除了我自己工作之後存的錢之外,我父母出了十萬元左右,女朋友沒有出錢。所以,我父母就堅持房子只寫我的名字,我也覺得這沒什麼不對,但是女朋友不願意,她覺得以後房子也是要兩人一起供的,而且如果我真愛她,就應該有所承諾,房子應該寫兩個人的名字。

我其實對寫幾個名字無所謂,但礙於父母堅持,便無法聽女朋友的,畢竟父母出了這麼多錢,他們是為我好。我對她又吵又哄,最後她終於答應只寫我的名字,但是心裡有怨氣。

第二場爭持很快就來了。申請貸款之後一個月,我們開始供樓,每個月要向銀行交3000多元貸款。我一個月收入5000元上下,壓力很大,所以就和女朋友商量她也出一部分貸款。沒想到她一口拒絕,她說:那房子是你的,以後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我沒有義務還貸。

我覺得她還在為寫名字的事情慪氣,便哄著她幫幫我。可是她態度很堅決,要我找父母幫忙。我不願意再要父母的錢,心裡很氣,說她很自私,家是我們兩個人的家,當然要兩個人一起建設了。可她就是不願意出錢。

我還能怎麼樣?剛開始我生氣,後來我覺得很傷心。這根本就是個原則性問題,找女朋友要找既能同甘又能共苦的啊,現在房子的事情就這樣,以後結了婚還有更多事情。從那以後,我對她的感覺大不如以前了,她對我也差了。兩個人之間相處得越來越糟,一年多之後她提出分手,我就同意了。

坐在阿King對面的我,聽著他的敘述不知道該說什麼了。本來晴天無事的一對戀人,憧憬結婚去買房子,卻沒料到由於房子的利益產生了無法溝通的裂痕。通過他的敘述來看,女孩子的行為顯得不夠大度,但是站在女朋友的角度,當初寫名字的時候,男方以及家裡人的做法顯然也是對她很見外、很現實的。

其實後來阿King也去問過,只要不對房子做婚前財產公證,夫妻兩人一起供的那部分房產價值當屬共同財產。不過,這一段感情禁不起這樣的考驗。房子一天還沒住,鴛鴦已各飛東西。記者最後問阿King:那現在房子怎麼樣?他說:現在我自己供樓,有時手頭太緊,只能找父母幫一點。分手容易,分房難

小林的故事是另一本難念的經。他和女朋友分手的原因不是房子,卻因為房子,兩人分手分得痛苦不已。他對記者說:分了手,還要糾纏房子的事情,真是對情侶來說是最可怕而諷刺的折磨!

小林自述:我和女朋友感情好時,一起在中山大學附近看中了房子,那套房子80多萬元,首期是我付的,但寫了兩個人的名字。房子近一年之後才能交樓,在這之前,我和女朋友因為其它原因準備分手,可面臨房產分割的問題,一場痛苦的序幕就拉開了———

起初我們想得很簡單,因為首期是我一個人給的,而且辦理貸款後基本上也是我一個人在供樓款,所以前女友答應等拿到房產證之後,和我一起去說明情況取消她的名字。

可是慢慢聽到更多的信息後,事情變得複雜了。一方面,我瞭解到,按照現在的規定,取消女朋友的名字將被視為一次產權交易,因此即使是她沒有出過一分錢,我作為交易中的「受益人」必須納稅,這筆錢大概幾萬元。

另一方面,我前女友瞭解到,她作為房子的聯名擁有者,實際是享有一半房產,因此她去辦理取消名字,等於一下放棄了幾十萬元的利益。而且房價很可能還會漲。她覺得不甘心了。

她找到我,提出要我給她10萬元。理由一是如果她不放棄房產,她那部分是四五十萬,現在只要求一小部分;二是房價還在上漲,以後房子升值,房子是我的,即使給她10萬元,我不會虧;三是,分手是我提出來的,她感情上已經受到傷害,理應拿到一些本該屬於她的利益。

我聽了大怒!覺得自己以前怎麼沒看出來女朋友是這樣貪錢的人!她說分手是我提出的,但我並不是有了第三者或者什麼,而是兩人相處不好都覺得不對勁的情況下我先挑明而已。

如果我答應她,那我為了拿回自己的房子還要支付十幾萬元!其中十萬元還要給我不再愛的那個貪錢的女人!真是不公平呀,她簡直是訛詐!

我猜是女朋友背後有人給她出了主意。但我和她吵也吵了,罵也罵了,她就是不鬆口。我現在非常討厭她,但是一想到以後改名字還必須找她出面,真是鬱悶死了!

聽著小林的講述,記者心裡嘀咕,電視劇裡的情節怎麼就撞到他的身上?

現在看來,當初登記聯名產權似乎是個特大錯誤,但仔細追究當時的情形,又發現:他們當初選擇聯名登記,除了表示感情的誠意外,也是出於利益考慮。登記兩個人的名字,提供兩個人的財產收入證明,可以為小林申請到了更高的貸款額度,並且提高了每月還款限額,這也意味著縮短了還款期限和減少利息支付。另據有關方面的調查數據,在廣州,目前情侶聯名購房的數量佔了年輕買家的四成。大部分在構築安樂窩時,不會去想以後分手的事情,而且都覺得兩個人申請貸款比一個人有利。這就使小林的故事成了擺在眾人面前的一個共性難題:一旦勞燕分飛,分房要比分手更難!

旁邊的聲音:

●律師「雲石一」(網名)先生:我接觸過一些婚前聯名購房者分手之後,因為產權分割而產生矛盾的案例。我的體會就是,如果婚前購房的費用只是由情侶中的一方支付,那麼最好避免婚前聯名購房。

也許情侶之間有一方會因為「要承諾」「感情好」等原因,不願意房產只屬於一個人的名下,那麼,最好通過理性溝通的方式來進行說服。就像婚前財產公證一樣,有人出於感情難以接受,但是從理性客觀的角度看,這些「冷血」的做法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此外,在聯名購房時也可以先進行財產公證,哪一方出資多少,在公證時寫清楚,那麼在分手時,就不會出現分割難題。但現實中很少人會做這樣的選擇,一是雙方買房時,一般不會做這樣壞的打算,二是認為公證手續太麻煩,而且有可能傷害出資少的一方的感情。往往是一旦提出要財產公證,好像就不相信對方似的,造成傷感情。

●某日資公司員工唐先生:我不贊成聯合署名,誰出的錢佔大多數,房產證上就寫誰的名字。未署名一方如果出了一些錢,可以讓作為產權人的戀人打張欠條,產權人再在一定的時間內將對方墊付的錢還給對方,這樣即使雙方分手,非產權人至少能拿回自己的錢,不會蒙受損失。

●大學老師劉先生:一對情侶能拿出自己的積蓄去購房,大多已經到了「准夫妻」的地步,既然雙方已有了廝守終身的念頭,就該相信對方,要對兩個人的感情有信心。在這樣的情況下,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真值得那樣斤斤計較嗎?兩個人中有一人能寬容一些,另一方也能少計較。情侶一起買房,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易行為,而更大程度上是一種雙方相互間感情上的承諾,應該多考慮感情少算計利益。(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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