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種姓制度 古印度法中的種姓制度有何特點?
2001年1月26日,印度西北部的古吉拉特邦發生裡氏6.9級的地震。但是,災民們並沒有亂成一團,以拉孔德鎮為例,該鎮無家可歸的災民,依照五個不同種姓和少數民族伊斯蘭教徒的差別,分住在六個界限分明的帳篷區。每次救援團體出現在當地,要發放毛毯等救濟物資時,鎮領導人就得提出六份災民清單。發放這些物資也是按照六個帳篷區的不同順序來進行的,要確保地位高的種姓群體先獲得救助,這樣就可能使位居最下層的賤民拿不到救濟物資。
種姓制度的形成
種姓制度是印度社會特有的一種等級制度,追根溯源,已經有三千多年歷史了。
印度的土著居民本是達羅毗荼人,公元前1500年左右,屬於印歐語系的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征服了達羅毗荼人。兩個種族之間的對立,使種姓制度開始萌芽。後來,隨著雅利安人內部的貧富分化,約在公元前11世紀,雅利安人逐漸分裂為婆羅門、剎帝利和吠捨三部分,而達羅毗荼人則演變為首陀羅,種姓制度初步形成。
種姓制度能夠進入法律之中,還與婆羅門教有關。約公元前7世紀,婆羅門教在印度興起並很快發展為國教,印度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無不深深打上了婆羅門教的烙印。婆羅門教的基本教義有兩個方面,一是宣揚善惡有因果,業力有輪迴;二是聲稱萬物皆為造物主「梵天」所造,但各個種姓是梵天用身體的不同部位生出來的,高低貴賤迥然不同。為了表示對「梵天」的敬畏和服從,就必須竭力維護種姓制度。
《摩奴法典》的誕生
由於婆羅門教成了國家的統治支柱,其祭司遂成為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教義也變成了國家法律的主要內容。婆羅門教祭司們將教義編成「法經」、「法典」等,用法律將種姓制度固定下來。其中最為著名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較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地闡述了婆羅門教的精義,詳細規定了種姓制度的具體內容。
按照《摩奴法典》的規定,印度人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捨和首陀羅。最高種姓婆羅門是祭司種姓,他們是梵天從口中生出來的,所以最高貴、最潔淨,肩負著最崇高的職責;第二等的剎帝利是從梵天的雙臂出生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著軍政大權,為武士種姓;第三等吠捨從梵天腿中生出來,最為勤勞,從事農業、商業和手工業等,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最低的一等首陀羅是從梵天腳下降臨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最骯髒,唯一的任務就是溫順地侍奉前面的三個種姓。首陀羅從事的都是低賤的職業,多數為奴隸。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閉的四大集團。種姓之間等級極為森嚴,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飲、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種姓之外還有一類特殊的人,稱為「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也有人稱之為第五種姓。賤民主要由被開除出種姓的人和不同種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構成,地位比首陀羅還低,只能從事最低賤的職業。
《摩奴法典》的法律權利
一、所有權方面,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由於其出身高貴,所以有資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羅除了維持生計的生活資料外,無權積累私人財產,婆羅門和剎帝利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
二、債法方面,法典對高等種姓的債權債務給予特別的照顧,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屬於同一種姓或者債務人比債權人種姓低,債權人就可以把債務人收為債務奴隸,但如果債務人的種姓高於債權人,就不能以勞動償債,而是享有逐年償還的權利。
三、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法典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但實際上高級種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級種姓的女子為妻,婆羅門男子可以依種姓順序娶四個妻子,剎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種姓和吠捨、首陀羅中娶三個妻子,吠捨男子可以娶同種姓和首陀羅兩個妻子,而首陀羅男子只能娶首陀羅女子為妻。不過低級種姓的男子是絕對不允許娶高級種姓的女子為妻的,否則其後代就會淪為賤民。
繼承也直接與種姓制度掛鉤,不同種姓的繼承人可繼承的財產份額各不相同。依法典規定,如果一個婆羅門依順序娶了屬於四個種姓的婦女,都各有其子時,財產分配的原則應是:婆羅門婦女之子得四份、剎帝利婦女之子得三份、吠捨婦女之子得兩份、首陀羅婦女之子只得一份。
四、刑罰方面,不同種姓的同罪異罰十分明顯。高等種姓侵犯低等種姓可以減輕處罰,而低等種姓侵犯高等種姓則要加重處罰。高級種姓的人傷害低級種姓的人,尤其是婆羅門傷害首陀羅,懲罰是很輕的。但低級種姓對高級種姓冒犯的刑罰處置卻殘酷而野蠻。
種姓制度在印度歷史上延續了幾千年,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複雜,在四個原始種姓和賤民內部,又出現了數以千計的亞種姓。這一制度嚴重阻礙了印度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印度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發展一直比較遲緩,這與種姓制度有莫大的關係。印度獨立後,政府宣佈在法律上廢除種姓制度,但這一制度在社會中已根深蒂固,直至今天,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受壓迫受剝削最深的賤民達幾千萬人。要完全清除種姓制度的遺毒,踏上文明社會的軌跡,印度人民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