笈多帝國的政治體制:種姓制度逐漸固定下來
笈多王朝時期的印度社會組織仍以農村公社為主,而長期建立的奴隸制度正走到盡頭並被封建制度取代。在公元最初幾世紀的《政事論》中已提及不要把自由民變為奴隸的要求,並制定釋放奴隸的條件,包括能夠交回贖金的奴隸應被釋放,以出租地他人耕種徵收一部分收成取代奴隸制度。中國赴印度求法的高僧法顯在《佛國記》中透露印度封建系統,指明國王、長者及居士皆擁有大量土地,而他們又把土地及動產捐予寺院僧侶,這種行為為合法手續,從而產生宗教地主。值得注意的是,法顯提到依附土地上的民戶皆隨土地轉移,這有別於一般奴隸,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具有封建因素。另有自由農民,他們耕種王地,繳納租稅,欲去便去,欲往便往,與隨土地轉移的民戶形成對比。
在政治制度方面,笈多王朝實行中央集權制,最高統治者是大王,皇親貴族及婆羅門高僧做重臣及王室顧問。全國分若干省,省下設縣,省總督多由大王任命王子或其他親屬出任,縣級地方官由總督任命及管轄,協助國王進行統治顧問大臣及各級官吏,都從國王處領薪。
笈多王朝(320—500)是封建制的完成時期。笈多王朝時期國王賜給官吏、貴族、寺院的封地逐漸演變為世襲的私有領地,封建采邑制度至此形成。封地領有者往往將君主封賜的領地再分封賞賜給自己的臣屬。封地的層層再分封形成等級制的附庸臣屬關係。
在封建化的過程中,印度的種姓制度也發生變化。原屬吠舍下層的村社自由農民地位下降,與首陀羅日益接近。他們與首陀羅和不可接觸者是封建依附農民的主要來源。社會制度從種姓制逐漸分化,形成為類似中國的門閥制。即在原來的種姓中,依據職業的不同,又分出許多姓階來,並且是世襲的,所謂『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每一姓階之間,不得互通婚媾,從而使姓階制度更為鞏固。而且姓階愈分愈多,數以千計,這就使得農村公社的殘餘,長期不能改變。因為每一公社都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附屬有一整套手工業行業。這一制度,即使到了後來變化也是不大的。
以上的變化,對當時的文化,如宗教、哲學等等,都發生了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