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視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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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視力檢查

標準的視力檢查包括遠視力和近視力兩方面。

檢查遠視力,我國通常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和我國繆天容創立的對數視力表。檢查時,被檢者坐在距視力表5m的地方,國際標準視力表1.0或對數視力表5.0與被檢眼在同一水平,雙眼分別檢查,先右後左,從上而下。受檢者迅速說出視標缺口方向,把說對的最小視標一行的字號記錄下來。正常人的視力為1.0或5.0。當視力低於0.1時,可逐步走近視力表,按0.1×d/5算出(d為被檢者看清該行時距視力表的距離)其視力。如在3m處以看清0.1時,則視力為0.06。當視力低於0.01時,即在0.5m處不能辨別0.1時,改為指數(FC)/距離。若5cm還不能辨認指數則改為手動(HM)/距離。如對手動亦無感覺,可在暗室內用燭光或手電筒照射眼睛記錄光亮為光感(LP),或無光感。如有光感,要作光定位檢查。

檢查近視力時,我國通常用Jaeger氏近視力表和我國徐廣第設計的E字標準近視力表。視力表應放在光線充足的地方,或用日光燈照明。正常人在正常光線下距離30cm能看清楚第10行為1.0。如果因近視或遠視而改變了視力表與眼睛的距離,則將改變的距離一併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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