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日本不服也得遵守:戰後對日本的限制

《開羅宣言》日本不服也得遵守:戰後對日本的限制

文學藝術

《開羅宣言》日本不服也得遵守:戰後對日本的限制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943年12月1日23時30分,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在開羅會議商定的《開羅宣言》同時在重慶、華盛頓、倫敦等地正式公佈。70年來,作為戰後處理日本侵略問題、保證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的重要國際文件,《開羅宣言》的意義和影響經久不衰,歷久彌深。

  一、《開羅宣言》體現了中、美、英、蘇四大強國為首的反法西斯盟國和人民堅決制止和懲罰日本侵略行徑的共同意志

  1943年11月22日—26日,時任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丘吉爾率代表團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國際會議,商討聯合對日作戰計劃及戰後處理日本等重大軍事、政治問題,最後商定一份會議公報,即《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是在中美政府首腦長談基礎上,由美方起草,中、美、英三方共同商定的。《開羅宣言》的誕生清楚地表明,它是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親自確定的,並得到蘇聯政府首腦完全贊同,是四大強國團結一致的象徵,反映了四大強國為首的反法西斯盟國和人民堅決制止和懲罰日本侵略行徑的共同意志和心聲。誠如羅斯福所說「中美英蘇及其盟國代表全世界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只要這四個軍事大國團結一致,決心維護和平,就不會出現一個侵略國再次發動世界大戰的可能」,四大強國共同贊同《開羅宣言》的意義也在於此。

  二、《開羅宣言》反映了反法西斯盟國和人民永遠防止和消滅日本侵略潛力、實現戰後持久和平與安全的長遠原則

  《開羅宣言》是在意大利投降、德日法西斯集團陷入困境、反法西斯盟國轉入戰略進攻且勝利在望的1943年誕生的。在這種背景下,中美英三國首腦在商定《開羅宣言》時,考慮的不僅有如何盡快徹底打敗日本法西斯、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還有戰後世界安排問題。三國首腦深知,當時的日本侵略成性且具有相當強的工業、科技、軍事實力,是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心腹之患,1874年以來一再發動對外侵略戰爭,吞併琉球,霸佔朝鮮,嚴重威脅中國、東南亞國家的生存,嚴重侵害美、英、蘇、法、荷等國在亞太地區的利益。因此,在打敗日本之後如何盡一切所能防止日本侵略潛力死灰復燃,實現亞太地區持久和平與安全,不致辜負抗日戰爭所付出的巨大犧牲,就成為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為此,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會議就他們認為日後若干世代確保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的一些長遠原則進行深入討論。正是根據這些長遠原則,《開羅宣言》明確宣佈,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驅逐出其以暴力和貪慾所攫取之其他所有土地,在適當的時間使朝鮮自由獨立。在開羅會議上,羅斯福、蔣介石還一致同意,美國和中國應共同努力幫助印度支那和其他殖民地在戰後取得獨立,而泰國則應恢復獨立地位。

  如同1941年8月美英兩國首腦會晤後發表的《大西洋憲章》是宣佈對德國作戰目的、保證歐洲大西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綱領性文獻一樣,《開羅宣言》乃是宣佈對日本作戰目的、保證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的綱領性文獻。1943年12月2日埃及法文《進步日報》發表題為《太平洋憲章》的社評,稱《開羅宣言》是「真正的太平洋憲章」,可謂點明了問題的實質。誠然,《開羅宣言》不僅為中國清算日本軍國主義侵華罪行、捍衛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安全提供了法理依據,為受日本欺凌壓迫的亞太地區其他國家實現自由獨立提供了保證,也為日本人民帶來了和平生活的希望,更是奠定戰後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的重要基石。

三、日本政府有義務切實履行《開羅宣言》

  日本在1945年《天皇停戰詔書》《日本投降書》、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公開承諾履行《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蔣介石、杜魯門、丘吉爾發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文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8月8日蘇聯在《對日宣戰聲明》中稱,蘇聯參加7月26日中美英三國《波茨坦公告》,8月9日起與日本進入戰爭狀態。8月14日日本天皇裕仁在《停戰詔書》中稱,他已令日本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政府:他願意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在停泊於日本東京灣的美國「密蘇里」號戰列艦上,日本代表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簽署《日本投降書》,投降書第一條稱:根據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營的命令,日本接受美國、中國和英國政府首腦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公佈、爾後由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條款;第六條稱:日本承諾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條款,發佈為實施該公告的盟國最高司令官或其他盟國指令代表所要求的一切命令及一切措施。

  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外交部長姬鵬飛與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北京簽署《中日聯合聲明》。聲明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黃華、日本國全權代表園田直在北京簽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0月23日在東京交換批准書,條約正式生效,條約確認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開羅宣言》是確定戰後國際秩序和日本領土範圍所有法律文件的「母本」,日本不服也得遵守。這是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對國際社會做出的正式承諾,是否兌現,事關日本的國際信譽,全世界人民都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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