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醫學上,物證是指作為行兇作案時使用的工具或保留有痕跡的物品,以及其它可能成為揭露罪行和發現兇手的資料。如人體某些組織器官、凶器、工具、衣物、血跡、指紋、足跡、氣味、藥物、筆跡、毒品、日常用品等。
物證無論是在澄清事實、偵破案件上,還是在排除嫌疑對象,為被害人伸冤雪恥方面,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隨著高新科技的發展和應用,人類基因水平上的遺傳多態性位點檢測技術已被應用於法醫物證的檢查工作。這種被稱為「DNA指紋」的檢驗技術,克服了血型檢驗在個體識別效率上的不足。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我控告,蔣志強強姦了我。」1995年2月9日上午在鄭州市南陽新村派出所,一位21歲的姑娘K向公安幹警哭訴著自己被強暴的經過。
K姑娘說,三天前的中午,她正在上班,關虎屯蔬菜批發市場管理員蔣志強突然找她,說有急事。她隨他到了家裡。在蔣家裡,蔣說:「我常上夜班,我老婆害怕一個人過夜,常邀你作伴。你說,這些夜晚,我老婆都和一些什麼男人來往?」K姑娘說,她不知道。蔣勃然大怒,說K姑娘想為他老婆打掩護,說謊。接著把她推到床上,強姦了她。
K姑娘接著說:「事情發生後,我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刺激,既不敢向投靠的親戚講,又不敢向單位反映,更害怕蔣志強加害於我。因為他曾威脅說:『如果你敢告發,我便毀了你。』
「3天來,『死』一直在我腦中盤旋。在激烈的思想鬥爭後,我想起了法律,我想依靠法律懲治他,不能讓這種色狼逍遙法外。」
警方受理了這起案件。然而,證據呢?事隔3天,現場痕跡、遺留物早已不復存在。偏偏在此時蔣志強又突然失蹤了,直到案發後第7天才找到他的下落。警方傳訊了他。
「我冤枉,我絕不會幹出那種傷天害理的缺德事。」面對警察的訊問,蔣志強一口否認。
蔣在幾年前曾因強姦罪被關進了看守所,最後因缺少直接證據而逃避了懲罰。這次,他又故伎重演,自恃一比一的口供和自認為已滅掉的證據,企圖再次僥倖過關。 任何犯罪分子在作案時,不可能不留下這樣或那樣的證據。蔣志強也不例外,他的獸行使K懷了孕。承辦此案的辦案人員尚未接觸過這類案子,用什麼方法才能證明K所懷的胎兒與蔣有「親子」關係,從而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呢?
辦案人員懷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一腔熱忱,馬不停蹄地四處求助。在河南省計劃生育科研所,幹警們終於找到了遺傳學專家閻英地。他說,可以利用DNA指紋技術,在高精密儀器上進行比較,除去孩子(胎兒)中所有的母親譜帶,餘下的譜帶必然來自「生物學父親」。這樣,可以鑒定出誰是真正的父親。我國公安部已引進了國際最新的基因技術設備,該方法可靠準確,並且有法律效力,他們可以對胚胎絨毛進行遺傳基因甄別。
這真是「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專家的指導下,讓懷孕40天的K做了人流手術,提取了絨毛樣本,並將蔣志強、K的血液樣本一同送到北京。
公安部第二科研所的科研人員經過分析發現,胚胎絨毛呈現的圖紋和位置帶,除去和K吻合的那一部分外,其餘的全部和蔣志強的圖紋和位置帶吻合。這表明,K所懷胎兒的「生物學父親」確係蔣志強。
4月19日,公安部出具鑒定書,在最後結論一欄內印有:蔣志強系K流產兒的生父。這一科學結論是千真萬確的,它具備法律的最有力的證據,蔣志強終於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沉冤昭雪生命作證
1996年2月1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廳,法官莊嚴的聲音在迴盪:「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羅永成犯強姦、殺人罪,沒有確鑿證據,應予否定……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判決如下:……上訴人羅永成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由強姦、殺人罪判為無罪,真是天淵之別。這是怎麼回事呢?這得從頭說起。
1994年9月30日晨,貴州省三穗縣長吉鎮公路養護道班。太陽已很高了,仍不見21歲的青年女工龍興康起床。有3個女工見門開了一道縫,便走進去。見龍興康沒有聲音,便去探她的鼻息,一探之下,她們都嚇慌了,嚷起來:「她……她沒氣啦1
據現場勘察,龍是被人強姦後扼死在床上的。室內沒有搏鬥痕跡,說明死者和兇手至少相識;死者指甲裡留有血漬和殘破皮膚,說明死者在生命的最後一刻掙扎過,反抗過,並抓破了兇手的身體。現場還留下了其他物證,有毛髮、腳英泥塊等。此外,還在死者陰道裡提取了兇手的精斑。
嫌疑人羅某被拘留了。羅與龍同在一個道班工作,住房相鄰,非常熟悉。檢查羅的身體,他的右肩、右耳和右手等部位留有近似於被抓傷的痕跡。訊問羅永成,羅回答是扛柴時被柴劃傷。之後,縣公安局對羅做了血型鑒定,羅的血型為「O」型,與死者陰道拭物所含的精液的血型相同,羅的疑點增大。
再審問,羅承認自己是殺人兇手,而且先後有4次招供自己殺了人,儘管他也曾數次翻供。
1994年12月11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羅永成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被一審判處死刑。但在庭上羅矢口否認自己殺人,並當庭表示要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審的辯護律師經調查取證,疑點愈來愈多。辯護律師以充分、確鑿的證據向省高院提出了自己的辯護詞,為羅進行無罪辯護:此案發生的當天下午,羅曾與數十人接觸,但當時沒有任何人看見他的右耳、右手等部位有傷痕。案發時羅在看人打檯球,無作案時間。所謂的報案記錄,報案人既沒有報過案,也沒有報案人的簽字和手印,實際上是某辦案人員事後單方面填寫的,「不是真實的」,不應具備證據效力。雖然被告的血與死者陰道裡的精斑的血型一致,但世上「O」型血者何止萬千!不具有排他性。為此,辯護律師鄭重提示,為了做到不枉不縱,建議省高院對殘留的精斑做「基因鑒定」,以尋找真正的兇手。
國家公安部刑事技術研究所法醫物證室很快作出了結論:「現場提取的精斑,經『DNA』鑒定,不是羅永成所留,故排除羅永成作案的可能。」
二審後,警方多次研究此案,重新劃定了偵察目標,走出了歧路。
DNA指紋罪犯剋星
在姦情及兇殺案件中,最容易留在現場,並能揭示案件性質的生物學檢材就是精斑、陰毛和血跡。當事人或罪犯在倉皇之中很難將這些細微檢材及其痕跡收拾乾淨,難免會留下蛛絲馬跡,這就為提取物證偵察破案提供了有利條件。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有時檢材會受到溫度、細菌等環境因素,以及人為破壞而失去檢測的價值。此外,檢測的血型系統越多,排除被誤控對象的機會就越大。然而,大多數情況下在現場提取的微量血跡常常只能做ABO血型分析,而ABO血型在人群中相同者太多了,常難以成為甄別犯罪分子的鐵證。
那麼,DNA指紋如何洞悉案情成為鐵證的呢?1984年英國萊斯特大學的遺傳學家艾利克·傑弗裡斯教授用肌紅蛋白基因中的串聯重複序列作探針,同經過限制性內切酶酶切的人體DNA作分子印跡雜交,可以得到長度不等的雜交帶圖紋,這種圖紋極少有兩個人完全相同,故稱為「DNA指紋」,意思是它同人的指紋一樣是每個人所特有的。
DNA指紋的圖像在X光膠片中呈一系列條紋,很像商品上的條形碼。 DNA指紋具有下述特點:1.高度的特異性:研究表明,兩個隨機個體具有相同DNA圖形的概率僅3×10-11;如果同時用兩種探針進行比較,兩個個體完全相同的概率小於5×10-19。全世界人口約50億,即5×109。因此,除非是同卵雙生子女,否則幾乎不可能有兩個人的DNA指紋的圖形完全相同。2.穩定的遺傳性:DNA是人的遺傳物質,其特徵是由父母遺傳的。分析發現,DNA指紋圖譜中幾乎每一條帶紋都能在其雙親之一的圖譜中找到,這種帶紋符合經典的孟德爾遺傳規律,即雙方的特徵平均傳遞50%給子代。3.體細胞穩定性:即同一個人的不同組織如血液、肌肉、毛髮、精液等產生的DNA指紋圖形完全一致。
1985年傑弗裡斯博士首先將基因指紋技術應用於法醫鑒定。1989年該技術獲美國國會批准作為正式法庭物證手段。我國警方利用DNA指紋技術已偵破了數千例疑難案件。DNA指紋技術具有許多傳統法醫檢查方法不具備的優點,如它從四年前的精斑、血跡樣品中,仍能提取出DNA來作分析;如果用線粒體DNA檢查,時間還將延長。此外千年古屍的鑒定,在俄國革命時期被處決沙皇尼古拉的遺骸,以及最近在前南地區的一次意外事故中機毀人亡的已故美國商務部長布朗及其隨行人員的遺骸鑒定,都採用了DNA指紋技術。
DNA指紋技術能準確無誤地鑒定出混在陰道分泌物裡面的精子是誰「提供」的。傳統的各種親子鑒定方法,僅能排除親子關係,不能做到同一認定。而DNA指紋既可排除親子關係,也能認定親子關係。其實,DNA指紋技術更廣闊的舞台是為人類的健康服務,它廣泛的應用領域是疾病診斷、腫瘤研究、人類基因定位、器官移植等,甚至還可擴大到農業和畜牧業及軍事領域。因為今天所言的是「鐵證」,故重點介紹其法醫學領域的用途罷了。(編輯: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