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婚內強迫性行為
據一則權威調查資料所示,被調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事;農村1079名婦女中,有86人承認被實施過"夫妻內的強暴行為"。專家們認為,囿於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強暴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得多。 為什麼會發生婚內強迫性行為呢? 有種很流行的看法: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獸。在基本進入電器化時代的人們,婚姻遭受現代生活潮汐的日夜沖刷,再也不像花月作家描寫的那般浪漫。婚姻與愛情,愛情與性愛不再那麼協調和有機聯繫。於是,便有了受社會各種契機而誘發的婚內強迫性行為。這也是那些做丈夫的人原始獸性的顯現。婚內強迫性行為的發生,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性慾反差過大:丈夫身強體壯,外無事業困擾,內與家務絕緣,自然有較為強烈的性慾;妻子身體瘦弱,常受家務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後,對性生活便少了興趣。如果在這種因性慾反差過大的夫妻間,時常發生強迫性行為,便認為夫妻已毫無情感可言,未免言之過分。事實上,這種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愛自己妻子的。但是,由於這種愛無法在自然的性愛中得到體現,他們便有了強迫性行為的衝動,而這種衝動又往往使夫妻情愛逐漸貶值。 二、性慾消除煩惱:無論是多麼般配的夫妻,他們的情愛多麼深厚,都會受到各自事業困擾的影響,使原本和諧的性生活秩序打亂。女性對此,或是向好友親人傾訴而得到撫慰,或是有淚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順心的事後,一般不會輕易向別人表露,更不會落淚,而是回家後嗜煙酗酒,若如此都難以消解其愁的話,目標便轉向妻子。他們往往是不管妻子心境如何,總要與之「如此這般」,事後方覺稍能順氣。 三,性慾作為手段:沒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始終是要破裂的。在離婚之前,分室居住的女性,仍有不少做人流術。這期間,合法丈夫們為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上佔有優勢,就必須把婚內強暴作為重要手段。有的甚至在夫妻剛吵完架時,也會逼著妻子「來一次」。此時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後不得不放棄自己的權益,以求盡快解脫。因為,法律還沒有判定丈夫「強姦」妻子的定罪標準。 四、性慾實為報復:生活中不乏這種實例,男女雙方因婚後發現某一方曾隱瞞有傷自己自尊的行為,不能諒解對方,自然便有諸多事端生起。女性對此,最多不過吵鬧、出走或是提出離婚之類,而男性往往會在此中搞點性報復。他們既不高聲吵鬧,亦不打架傷人,而是多次地,連續性地強迫妻子過性生活,有的甚至發展為性變態而對妻子進行性折磨,以懲罰、報復妻子對自己的「不貞」。在此種狀態下生活的女性,其痛苦是不堪設想的。 英國心理學家靄理士認為,婚姻內的強暴,比我們所見的婚外強姦案多得多;而魯迅先生早就認定,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會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連討價還價的資格都沒有!婚姻中的性愛,原本應該是發自內心的情愛,才能獲得和諧和溫馨。然而,現實生活中的一些遇上諸如上述情況的女性們,在支配自己身體、自己情感反應、愛意感受和自己性慾方面,缺少或沒有更多的權益,尤其在性生活方面,很難有自主權。幾千年男權社會的遺毒,在社會表面上已逐漸消失,但在婚姻家庭裡,特別是夫妻性行為上,卻是變化不大。丈夫的強迫性行為,極大地損害著婦女的心身健康。那種自甘忍受的女性,其心理損害程度更為嚴重。醫學專家認為,丈夫強迫過性生活,是造成女性性冷淡的重要原因,也是女性心理障礙、人性障礙、神經及精神疾患的重要原因。 造成婚姻內強迫性行為的原因,多而複雜,故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應對症處理,分類指導。如果是夫妻情感尚可,只是性慾反差過大或以性強暴為消煩手段者,女性應從勸告、解釋做起,以期獲得丈夫的諒解,但同時又要把性生活安排好,盡量做到雙方基本滿意。如果夫妻情感已經破裂,女性又經常遭到丈夫的性強暴,唯一的辦法就是盡快衝出「圍城」,以維護自己的性權利。作為男性,無論與妻子感情如何,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在婚內對妻子實施性強暴,都是獸性的表露,應該受到道德和社會規範的遣責而自我約束。